一、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》等法律、法規和規章履行出資人職責,監管市直屬企業的國有資產,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。
二、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,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,依法對縣(區)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。
三、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,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,完善公司治理結構,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。
四、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,擬訂考核標準,通過統計、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;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,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。
五、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,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、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。
六、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,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,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。
七、按照出資人職責,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、標準等工作。
內設機構:辦公室(政策法規科)、產權管理與統計評價科、企業改革改組發展科、人事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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